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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5-1(第2节)

利用,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平衡城市与乡村、国家与其他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选择。

水法第2条规定,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二、物权关系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物权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权关系,是同一权利人内部的物权关系。政府与国企都是国家水流的信托所有权人,只不过是两者之间支配财产与分配财产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罢了。

政府是国家的一级信托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委托国有用水企业代表国家行使水流的所有权和相邻土地的地役权,并有水利规划、防洪抢险、环境保护与质量监督、行政干预与处罚等权利与职责即信托责任。

加强对自来水行业的产权保护尤其重要。如美国的自来水行业是由国防部管理的国有企业。新加坡几十年来一直奉行对外开放政策,但无论如何,自来水行业是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

国有用水企业是国家的二级信托所有权人,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与安全用水与环境保护工作,是他们主要的信托责任。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与其他用水权人的物权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与其他用水权人的物权关系,是国家的信托所有权人同利用权人的关系,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主从关系。这样的物权关系是不能混淆、颠倒的,其他物权人的权利永远也不能高于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权利。

水资源不同于矿产资源,因为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对于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授予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目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利用这种高端物权与民争利,主要在于管理好、分配好、利用好和保护好水资源,以行政权力解决用水方面的物权纠纷。水资源遍布全国各地,而各级人民政府与其他用水权人的物权关系是有选择地成立的,总体上是“抓大放小”:抓大的和较大的、抓利用价值大的和较大的水流资源、抓大的和较大的水流事权或者财权,其余的“小的和较小的”水流资源等能够放权让利的就放权让利。

第三,兴利除弊的地役权的物权关系。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人与水流或者滩涂地役权的物权关系,是“权利倒置”的物权关系,前者需依公共利益法无条件地向后者放权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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