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还可以自由地向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下放权利,并不受他国的干涉。
二是资源利用权与财产权范围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主要集中于公海矿产资源的特许探矿权、采矿权,品种很单一,海洋渔业捕捞权不包括在内。探矿权、采矿权仅授予国际海洋矿产资源组织的成员国,全部是有偿使用限期的权利,其设立、变更、转移、转让均需付费。使用期届满,探矿权、采矿权即告消灭。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设立无需向联合国付费,所有权不能变更、转移、转让,只能变更、转移、转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这种专属所有权是海域范围内全部资源的立体化所有权,是永久性特种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只是其中部分的财产权。
三是国家主权与非主权的本质区别。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主权无关,只不过是依法在国际公海上行使联合国组织特许的物权,属于二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差。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根本上立足于国家的海域主权和领土完整,属于一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好。
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已经将之前各国的海域领海主权由200海里缩小为12海里,缩小了沿海国家之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范围,然后则以国家海域其他权利来弥补这一缺陷。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可以这样认为:(1)中国海域领海12海里主权,包含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而成就;(2)除此之外的13至200海里的利用权,名义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际上相当于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3)中国在国际公海海域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国际共有或者专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国际海洋管理组织支付一定的开采价金;(4)中国在他国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渔业权等国际性特许物权,也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沿海权利国支付一定的海域利用价金。
二、一般分类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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