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物权制度,我们可以从《物权法》之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看得一清二楚。
完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完全的政府干预主义模式,土地不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也没有区分全民公有制与集体共有制(一说集体公有制)两者之间的不同性质的含义,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政策,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也不会发生暴力征地、暴力拆迁之类严重的侵权事件。八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同样内容的法律出台后,尤其是实行房地产市场经济和开展大规模城市化建设以后,一旦土地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就开始显露,许多土地物权矛盾难以解决。
二、一般分析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指广义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二元化,包括:(1)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3)农村和城市郊区林地所有权二元化;(4)农村和城市郊区山地所有权二元化;(5)农村和城市郊区草地所有权二元化;(6)农村和城市郊区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所有权二元化;(7)农村和城市郊区滩涂所有权二元化。(8)除了以上7种所有权二元化以外,还应当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地上附着物二元化。
从第(1)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第(2)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还有:①耕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②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③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④自留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上本义的7种、引申义的1+3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的所有权二元化”。
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还可以发现还有其他的土地权二元化,主要有:(1)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二元化;(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加上其他土地权二元化,统称为“土地物权二元化”。其主要特征,是各种土地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的搭配不够协调,甚至于有的物权主体不存在,有的物权客体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物权法最大的“老大难”问题—是最大的老问题、最大的大问题,最大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尽快地一举解决土地所有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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