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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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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2-1(第2节)

设的进行。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多数人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是应归集体所有。理由是,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里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国家实际上没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土地还由农民去耕种、使用。(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170页)

二、一般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合理,更切合实际一些。

第一,革命应当不分彼此。农民与市民都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同甘共苦的,而且八十年代的市民绝大多数人是从农村“洗脚上田”或者其他方式辗转加入市民行列的,且解放前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呢。解放初期家在农村的市民也分得了相当于农民一半的土地,至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后收归国有,土地公有制已经有了先例。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实质上将农村土地定位于国家所有,为农村的土地国有化开了先河。革命不能光是革市民或者工人阶级的命,应当领导农民阶级一道参加土地国有化这种划时代的革命才是对的。

第二,法律应当公平优先。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优先,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全部不收归国有,并且城市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城市集体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是很不公平的。况且,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丝毫也不比农村的差。什么叫做心理承受力和心理落差呢?只有法律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消除这种消极的心理因素。全国城乡人民都是一样的,大家就没有话可说的嘛。

很多法学家一再质疑,农村单干制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复存在了,农村集体的主体是否虚位?农村集体与个人没有买卖土地的自由,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否因“四缺一”而虚拟?那么,在城市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行得通,为什么在农村行不通?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到底是利多弊少,还是适得其反?八二宪法制定时,人们对所有权的概念一向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现代汉语词典1980年版第1094页),后来的民法通则上升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整整加了三项权能,这能不能将八二宪法时的一项权能与如今的四项权能“划等号”?

第三,农民不拥护土地国有制是个假说。话虽然是这么说,但大多数农民不会不拥护土地国有化,因为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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