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重大责任与组合式土地资源类所有权必须高度统一
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责任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优质服务的。所谓组合责任,包括国家保卫领土、领海、领空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托责任,合理控制与开发利用矿产、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和各种建设用地的制度信托责任,避免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各种经济危机的制度信托责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制度信托责任,解决居民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困难和布施公共利益等全社会的制度信托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与义务是越来越多,而且是承担的越多越好,越优质越好。
但是,国家的人口是经常增长的,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各种土地类所有权的项目也是有限的。根据物权法“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相配比原则”,国家法人应当根据以上情况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实施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国家的责任、义务与国家的权力、义务的高度统一是形式的统一,而国家专属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性质上的统一。
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法人的领土主权,好比一个人的左右手。去掉了左手或者右手,这个人非残废不可。单去掉单残废,双去掉双残废,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客观规律。那些发生房地产泡沫危机或者由此产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发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或者政府、城市倒闭的国家,福利社会主义不能维系的国家,经济萧条与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国家,充当殖民地或者经济殖民地的国家,他们失去了“无形的左手或者右手或者两手”,这种灾难与灾难性后果甚于任何一种自然灾害,甚至远远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那场兵燹!两次世界大战加起来的经济损失也不过是几千亿美元,而美国的一场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涉及到全世界,高达50万亿美元以上,而且至今一直在发酵着。
第二,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原则立场
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并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根据土地支配权的一系列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定位的。
单从土地支配权的物权辩证法来定位,就有很多原则立场。
1.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2.权利与义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