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野生植物,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比一般的国家所有权要高级一些。一般的国家所有权,是流通领域中的开放型所有权,所有权与标的物交易可以同时进行,而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显然不具备这种要件。
就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的单项来分析,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项目,基本上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但这种所有权还不是永久性、固定性的所有权。如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从这一点上分析,这种所有权也不足以成就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
四、迫切性
又称紧迫性、紧张性。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的中心词是“珍贵、稀有、濒危”,与其说是“保护”、不如说是“抢救”。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责任是,应当利用一切时机、动员一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野生动植物。
世界自然科学家和环境保护学家经过多年来对于全球生物环境的调查研究,得出结论是:由于全球森林破坏和海洋环境污染,致使动植物种类灭绝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是新物种形成速度的100万倍。一个物种一旦灭绝对人类将是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物种的消亡恶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反过来环境的恶化也加速了物种的灭绝。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200个特有物种消失,近两成动植物濒危。《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中国约占其总数的24%。而在全球,每一小时就有一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
五、国际性
国际性,又称全球性、全员性。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性质上是国际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国际上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专有的国家社会责任、又有共有的国际社会责任。具体地说,保护和抢救、救济“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对于全世界每个国家和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环境资源,应当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
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项划时代的国际公约。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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