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派生性他物权,在试验期间就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发生了物权关系,而且这种物权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就不能随意消灭的。
结论是:无论无线电技术物权是早于或者晚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都得附从于、服务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开发利用无线电技术的人,无论是否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就是包括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与外国人转让其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国家有购买或者收买其专利技术或者相关技术的优先权。
3.制度信托所有权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以及派生性物权制度,本质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一般而论,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使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中央与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行使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经济学界一度鼓吹的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违反物权法原理的,完全是混账逻辑!
国家法人及其政府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总代表人,又是出资人,是代表人民委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搞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与经营,是间接式的经营,所有权怎么与经营权分离法?国家法人及其政府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根本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国家交由国有企业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企业所得所有权,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不能擅自转让无线电频谱资源,即企业不能自主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处分权。国家禁止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转让给外国,包括外国政府、军队、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为军事设施,军用通信、输电线路等也为军事设施,均列为国家保护范围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是亘古以来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依赖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而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是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技术不能发挥作用。
通信卫星通信技术,一般包括通信卫星的通信发射技术、中转技术、接收技术和后处理技术等技术在内。发射卫星技术与卫星通信技术,是两门技术。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比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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