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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第2节)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至尊级的文物所有权,并且是重文化效益、社会效益与不注重经济效益的另类所有权即文化遗产所有权(非物质财产所有权)。文物是文化物、稀缺物、易毁损物、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故其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故在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了专制权、独裁权和临募权、复制权。现实情势是,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一定要按部就班地行使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却一定要对于国家文物坚持不懈加强专门化的控制权、管制权,这就是本质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与形而上学的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本质上的区别。国家所现拥有与将拥有的文物往往是全国最大宗、最重要或者最昂贵的文物,这自然决定了在文物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管领权上始终处于最突出、最优先的特别物权地位。对国内与对国外、对政府与对保管单位各种物权关系上,所谓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专门的、专业的文物控制权。行使专制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障和保护国家的文物的专有所有权,至于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则无关紧要。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支配权更加自由。所谓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几种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权、支配权的比较中得出“专有制所有权”的定义。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第1类是完全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2类是按照文物级别范围确定的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3类是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代理国家行使文物支配权、保护权。

以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已经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经持有的和将持有的国家文物在内。

明确已经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如1980年5月***批转国家文物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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