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的保护;破坏国防资产不仅仅破坏国防资产本身,而且牵涉到对于整个国防事业的破坏。以前苏联为例,它曾经是全世界两个超级大国之一,拥有全世界最大的核武库,国民生产总值GDP的七成是为军备竞赛和国防服务的,在世界上出售军火如同出售火柴一样的随便,叵料在一夜之间使得整个国家土崩瓦解,分裂成十几个小国家,有些分裂后的小国家最后投靠以美国为首的邪恶国家……。这就说明,仅仅了解国防资产所有权是远远不够的,国防资产所有权的核心不在于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其核心在于管制权、管理权、管家权、管外权和领导权、领先权、领用权、领主完整权等管领权。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来看,比较适用的是占有权,其它三项权能不一定适用,对于特殊的国防资产而言根本上不适用。国防资产是专门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过多过滥也是有负作用的。
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的显要标志,是国防利益、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故适用于很特别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与信托关系、社会关系,不能将国防资产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和其他特别的所有权,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甚至属于国家专控支配权中的最重要的一类品种。
国防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52条第1款明文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采取排除法排除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所有的可能性。国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根据国防法第37条等条款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第39条第1款特别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第2款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的目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现行的法律只是“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简单描述,并没有对于这种所有权作横向或者纵向的比较,根本上是物权法理学落后的缘故。同为所有权,国防资产的所有权是极具特色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普通资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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