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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第2节)

于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全部当作所有权人看待,这对于普法、用法、执法是有害无益的。必须运用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来取代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纠正那些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还原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真面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的“控制力、影响力”,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即使是市场化、私有化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均采取严格控制、严格保护的各种措施。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工会组织对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必要措施。

无论是哪种物权主体,或者说无论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最基本的是国家制度物权法(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之类的行政法),再往上升级是特别国家制度物权法(如宪法、刑事诉讼法之类的法律),再往下降级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如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之类的民事法律)。问题在于,需要根据具体的案由进行规范或者调整。

二、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社会责任决定物权地位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指国家法人即各级人民政府,是比国有企业更高一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政府出资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重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往往将公益权放在首位,将自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即使是自益权方面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有企业不能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那样拼命追求利润,毕竟是有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往往将自益权放在首位,将公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轻于政府出资人。根据物权法“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来衡量,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大于国有企业确定无疑。

政府出资人与企业产权人的物权关系,是上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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