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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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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0-1(第2节)

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一般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只不过是移植的概要的规定。国家机关财产是相对固定物权人的财产,一般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发生法锁关系,故不太适用担保物权法。

总体上是个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他们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等项物权有着明显的职业或者职务的烙印,专门的职能部门和职务较高的拥有较大的管领权、管理权、自主权、决策权、监督权、处罚权等权利,决定了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设立、规范、行使、调整、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但不是“和稀泥”式的改善物权关系,需要将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界限严格区分开来,将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做到人人不滥用职权、不独裁专制、不越红线行使物权、不渎职和盲目放权、不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的权利,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

二、定限占用物权

1.定限

定限,是指国家机关所占用国家的不动产与动产等财产是“双定限”的:一是国家机关对于该项财产的占用,是限定编制单位、限定人员的,并根据工作与公务的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限定在一定的占用范围与对象之内;二是国家机关对于依法管领或支配的公共财产,根据不动产与动产的不同特点,是限定范围、品种、数量、质量和限定期限、用途和合法程序的。从具体的主体与具体的客体上,全部予以细化、量化并作为限定的要件。

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所支配的国家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主体。所谓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履行公共关系职能的国家法人的公共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解放军四总部等国家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权力、行政和专政机关。国家的权力资源和指挥系统均集中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执政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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