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也可以通过行政法的规则来认定和保护。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所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包括继受、划拨占用与拨款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在内。国家机关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的财产,不能将国家机关占用的财产理解为国家机关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判定,国家机关财产所有权只能存在一个主体,这个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或者说是国家法人不是国家机关法人。同时,国家机关财产所有权只能存在一个客体,不能将国家机关的财产支配权即“定限占用物权”来替代国家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占用两条线”和“领——用账户两条线”、“收——支账户两条线”等措施来抑制国家机关的越权、侵权行为。
三、宗旨与意义
本条款的宗旨与意义在于,一定要把国家或者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两种概念分清楚,把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连带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分清楚,把公家物权类型和自家物权类型分清楚,一定要把自家物权中的单位物权与个人物权类型分清楚。否则,肯定会发生贪污物权、贪污国家或者公共财产,一发而不可收拾,祸害无穷之大!
近几年来,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脑人物带头贪污或者渎职腐败坠落,被绳之以法。如南朝鲜(韩国)的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卢武铉(贪污),日本前首相森喜郎、桥本龙太郎、竹下登、安倍晋三(贪污)、菲律宾前总统苏哈托、马科斯、埃斯特拉达、阿罗约(贪污),印尼前总统瓦希德(贪污),中国台湾前“总统”***(贪污),乌克兰前总理季莫申科(渎职),法国前总统密特郎(贪污),以色列前总统卡察夫、前总理奥尔默特、内塔尼亚胡(贪污)……(以上资料均来自网文,引文从略),很多国家甚至于是前腐后继,目无国法,铤而走险,说明了国家机关是高危机关,国家领导人是高危人群,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破除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封建法制旧观念,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新观念,赋予物权法以民主化、科学化新内涵,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清除权尊于法、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封建残余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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