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物权品种最为齐全并且最为突出,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首屈一指,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信托财产权等权利也很特殊,是其他物权人所不能企及的。
其三,国家法人的物权价值观是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全部财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满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的同时,尽量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四,国家法人的全部财产权是制度信托财产权,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管领权、支配权、管理权、管制权的行使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执行。
其五,国家法人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的委托与监督,凡是国家大事不得由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作主,所有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二、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当他们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是神通广大的,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迅速膨胀的,从各个领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于体现出至高无上的物权架势和物权地位。当他们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和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必须大大缩小范围,必须缩小到每一个大小单位与个人。
细分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国家的极大的和极少受限制的权利,一个是自家的极小的和极多受限制的权利。
2.特别容易公权私化
国家机关法人是个庞大的权利网络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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