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财产权,后者是低等级的信托财产权。诚然,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依统一计划经济制度行使物权,不能依市场经济形式行使物权。单位全部开支由政府统一预决算,节余的上交国库;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大宗必需品,全部按需供给;统一审计与监管,与主管部门一起审计和述职。此类事业单位大多数是国家机关的连带单位,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同时也包括此类事业单位。所有这些都是大原则,都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完全是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的享用权成分更加浓厚一些,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名义物权地位应当稍微高一点才是。名义物权,就是原则上在本位物权基础上尽可能地补加一些物权,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职工收入比参公事业单位差距太大时,原则上应当想方设法改善一些工作条件、职工收入。如果这种方案的执行有困难,本级财政的财力物力不允许,应当由上级或者上上级财政来帮助解决。另外的办法是“放水养鱼”,政府下放一点权力给困难的事业单位,让他们自筹一点经费来缓解困难。如体育场馆的出租、办业余体育辅导站、业余比赛收入等,对于体育教育事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
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性、创收性单位,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所有工作人员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产须依靠政府出资。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定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基本上属于完全没有自主财权、只有事权的事业单位,包括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单位。如公办基础科学、社会科学的完全依靠国家财政供应单位的不动产和动产,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学校的不动产和动产,公办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的不动产和动产,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交易权、收费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基本上不具备自主经营权,二是基本上不具备国家财产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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