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事业单位,这确实应当慎重考虑,依法依程序办理,最好通过当地的人大会议批准才执行。
如有的城市的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歌剧院的造价动辄是几千万至几亿、几十亿元,那是很多纳税人的血汗钱堆积而成的,政府应当一如既往地加强管理,一刻也不能放松。起码来说,那些大宗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头号财产等必须严管的财产不能随意送给事业单位,因为此类事业单位是半经营半补贴性质的,容易将国家财产与单位财产弄混淆,容易产生法律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甚至会导致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都应当签订相关财产保护的责任合同,并由****会来监督执行,一定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5.法律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并应分为专有的法律关系和共有的法律关系两个部分。此类事业单位所适用的法律,除了与自身行业、专业有关的法律以外,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法律,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民法。事业单位在从事服务与经营时,成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与国有工商企业的不太一样,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更不一样。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物权化方向与物权价值观肯定不同。由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在试验过程之中,一些完整的法律没有出台,也暂时只能参照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来执行。
6.社会关系: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实际上包含有两种角色性质的用益物权,一种是公益性用益物权,一种是自益性用益物权。原则上应当是以公益性为主、自益性为辅的,以此为契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搞好社会服务关系。有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很多也很不一般,处理不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如看病贵看病难、读书贵上学难等问题,社会上人们的意见很大。有的说是政府不作为、政府应当负主要责任,有的说是事业单位不作为、事业单位应当负主要责任。无论如何,双方是都有责任的。本来这一类物权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产生的物权纠纷会更多,法官处理起来更棘手一些。
国家每年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和其他企业征收了大量的教育费附加的特种税目,每年的体育彩票销售形势大好,另外还有地方政府的专项投资,人们不知道这些钱财是怎么收入与支出的,事业单位是怎么得到份额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怎么监督的,所有这些都没有形成制度化建设的规模。事业单位超编现象比较普遍,人浮于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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