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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2-1(第2节)

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国家出资人享有的特殊的权益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国家出资人作为一个全局性整体性关键性的极大型物权主体,从国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在天地人海等各种自然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垄断性或者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国家关键的产业、事业、市场、人力、物力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甚至于包括对外经贸关系、国家公海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优先权;在国家财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度、利用、生产、分配、消费、流通、交换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统治、管理、管领、支配的特殊优先权;在发展国有经济、壮大国有企业、发挥整体优势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别排他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各种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和确认、保护、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国家出资人特殊的优先权,可以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的各行各业甚至于各个层面,甚至于可以涵盖国际社会的几个重要层面,并有不可动摇与替代的特殊地位。

2.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出资人的财产支配权是任何其他权利人所不能比拟的。在国家出资人的特殊的优先权作用下,一个物权主体由三大物权主干组成,国家统治法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地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统治法人是受人民之托的总支配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是受国家统治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管理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所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也是人民的财产权。

国家出资人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是法定的国家财产信托支配权,又称之为国家财产制度信托支配权。制度信托支配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决定的特别信托支配权,比意定的信托支配权的法律效力和公示力、公信力更高更好,有些内容则会上升到宪法规定的高度来规范与调整,具有无可怀疑、无可抗拒的执行效力。实际上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种是中心圈子,也叫密切财产信托圈子。如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全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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