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负责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称之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国资委、财政部,另外还有信产部(工信部)等部门,主要是国资委。这些机构和工作人员,所担负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的管监权,是国家财产的信托监管权。与之对应的是:滥用职权的信托零物权,玩忽职守的信托零物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信托零物权。零物权的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相应的条款:情节轻微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属于最严厉的零物权,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剥夺其相应的财产权利,甚至剥夺生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家的财产,不只是野兔,还有数量不等的大蛋糕。野兔是动物,是自然界里难得的动物资源[1]。大蛋糕是人造物,是美味食品。国家既要使国民吃上美味的野兔肉,又要让野兔得到繁殖,因而需要设置有物权与无物权,需要设置零物权。同样地,在分割大蛋糕时,也不可能一次性地将所有的大蛋糕分光吃光,也不可能人人有份、人人平份,因而也需要设置有物权与无物权,需要设置零物权。设置零物权,是定分止争、惩治侵占不法者的最好办法。
只有科学、周密地设置好零物权,国家财产防火墙就会建筑牢固,百毒不侵。一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和黑保护伞,同样地会被推上历史的审判台!
所谓“野兔”理论,又称“定分止争”理论。是中国物权法学家经常引用的经典故事。引用者有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王利明、孙宪忠等。典出《商鞅?商君书》:“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3页);(其他的还有:孙宪忠《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5页)
“野兔”理论,实际上是包括了两层意思:一层是,野兔是野外之物,财产所有权未定时,可能会产生财产争议;家兔是家养之物,财产所有权在家里不会产生争议。二层是,尧、舜、禹、汤这些人未统治国家,结果酿成国家财产所有权之争;这些人统治了国家,结果又止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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