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基本职权与职责:(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四)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二、国有财产监管机构依法被监管
国家的财产是全民的财产,其信托监管制度是全民、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和立体化、网络化行使的,在各种财产权保护制度中是别具一格和匠心独运的。如果国有财产监管人的权利毫无节制,他们的权利无限膨胀、无限扩张、无限独裁、无限专制,极容易导致他们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结党营私、公权私化,极容易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的财产,一发而难以收拾。因此上,国有财产监管机构依法被监管,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一把金钥匙。
实际上,全部的国有财产因为其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也只能以信托监管、信托支配的形式授予相关的单位与负责人监管。监管人同样地要接受相关部门与公民的监管。就是说,监管人在监管国有财产的同时,自己的一切行为也要被依法监管。目的在于,全民、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地限制监管人员的权力滥用,禁止权力寻租、公权私化、假公济私等各种腐败现象,堵塞国有财产损失的各种漏洞。
如果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与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沆瀣一气,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甚至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以黑保护伞的形式来合伙或者怂恿他们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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