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令状。
据了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违规担保、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合谋私分等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形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加强监管。
二、主要监管类型
1.低价转让型
主要表现是,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招拍挂”程序,暗箱操作,导致低价、超低价甚至零价格、反价格倒贴转让国有资产;有的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国有财产评估或者低价评估、超低价评估;有的不把国家划拨的土地计入国有股,国有土地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相当严重;有的对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派生性所有权丧失十分普遍;有的以各种名义将国有股份与资产以干股、干期权、高额年薪、高额奖金、高额消费、高额福利相送给特殊关系人;有的在经营活动中高价进、低价出,为关联企业谋取私利,同时偷税漏税,在各个环节中损害国家利益。
国营企业的监管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这里面,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的大政方针,牵涉到国家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法制化水平。西方国家经营国营企业已经有了三四百年的历史,尽管如此,来自于国企内部、外部的破坏也是防不胜防。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在改革开放的中后期达到了巅峰,是各级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失职、渎职和带头违法犯罪的行为。腐败官僚与腐败学者、腐败资本家组成的“魔鬼铁三角”是比较难以攻破的钢铁堡垒。只有认真践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才能有效地打破“魔鬼铁三角”,将保护国有财产的斗争进行到底。
2.合谋私分型
主要表现是,有的打着整顿、改革、改组、改制、对外开放等旗号,合谋私分国有股权、期权、产权甚至合谋私分整座国有企业及其全部财产;有的违反财务制度,将应收帐款做成呆账、坏账及其他假账,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者设立寄生公司,有的私设虚假外资企业、假红帽子企业,有的与关联的企业、外资企业串通一气,合谋截留、哄抢、私分国有财产;有的以承包为名,与建筑包工头、企业外包头目等承包头目合谋私分工程款、企业利润;有的以管理层收购为“优先”,自卖自买,自定价格,自定买主,暗箱操作,这种情形,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中十分普遍……。
合谋者,既有企业信托经理人、无良企业经营者,还有无良学者、政府部门官员。其中,有的甚至于包括负有国有财产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