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很好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一致拥护的。为什么才刚过几年有的部门为什么出台一些与这些法律不相符的政策呢?政府官员出尔反尔,起码来说是没有诚信可言的。对照《立法法》来说,政策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低于宪法的效力。如果说,政策的内容与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抵触,自然就没有执行的效力。
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国家财产不受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这是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大民主权利。广大干部群众多次泣诉,对于国家财产和国有企业不能再卖了,再也不能那样疯狂的穷折腾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75条严肃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7条
相关名词:【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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