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辛苦,个别社队干部多吃多占等等。总之,人民公社公有制是利大于弊。
1984年1月1日。****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责任制。同时,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一些。同时酝酿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制。到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成分优于土地共有制,对于这样的制度学术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如果要将这样的土地制度说得一无是处也是很不客观的。怀疑一切和否定一切是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
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而前提是以土地公有制作为保障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了统分结合的承包制度,其中的“统”还保留了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传统作法。南街村、华西村等明星级村庄走共同富裕的集体道路,仍然可以视为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一种政治遗产。绝大多数城中村不再搞单干制,说明了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是完全正确的道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8条
相关名词:【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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