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三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三个方面解释的。前者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四则,所有权共有制与用益物权共有制是不能等量齐观的。集体的用益物权才是实权。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用益物权才是实权。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范围是法定的范围,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其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二、一般特征
集体土地共有权除了以上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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