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物权、直接物权与间接物权、物权请求权以及母物权与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法锁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等等一系列物权的法器,相当于“一票否决制”的“一票否决权”。
二、基本规律
顺藤摸瓜,可以推定物权法的相关效力。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法律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物权法的整个过程。检验物权法的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以及其他的一些效力,都是可以运用他来进行对照检验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公式如下。
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以上两个规则是通用性公式。可将此规则视为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其引申义可能会有几个品种。当母物权、基本物权、一般物权衍生出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时,可能要采取对号入座、融会贯通的手法来处理。譬如,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的处理方法与一般物权的处理方法应当有所区别。
派生性物权,既有基本物权、一般物权、信托物权的成分,又有有形物权兼无形物权的成分。知识产权起源于精神产品,搭载于物质产品,他们的物权链条,从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接受应用者一直延伸至消费者,是物权链条最长的一类物权。
运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来推导经济组织、个人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不容易成立。任何经济组织、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一定会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弊端极端严重。公权私化的结果,将会使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权落空,绝大多数人沦为地奴,导致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二元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一类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综合的且几乎是全能的法则,用“一票否决制”或者“一票否决权”可以检验立法的效力、执法的效力、保障的效力、法的溯及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指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各种不同的物权均存在不同等级制度的对内排他性和对外排他性并依法生效,是在有分寸的相容性的基础上有分寸地同心协力发展排他性并依法生效。因此,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协同效力的物权组织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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