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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4-1(第2节)

是不能随意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的。后者是意定物债权,一般存在于动产物权关系中,物权和债权都是活跃的;当事人达成合意按照合同规定就可以设定、变更、转移、消灭一般的物债权。如集体的粮食、油料、土特产和家禽、家畜等,可以自由买卖与设定担保债权。

物债权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债权与物权相结合而延续了债权保护期限,或者将优先清偿债权提上了议事日程。如集体将其所有的林木抵押给债权人,让债权人参与管理山地的林木,物权人的债务和债权人的债权都可以延期。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成为管理林木的准物权人。

一般而论,普通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担保物权法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制度物权法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每当物权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有可能破旧立新,旧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就会让位于新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在先有物权、后有债权的情势下,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就会发生作用,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单独或者共同发挥作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确切地说,在法锁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势下新的物权关系难以成就,因此上解决债权债务问题是个优先的选项。诚然,担保法锁关系优先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物权,特定物债权优先于一般的物债权,这是普遍性的物权法则。

特定物债权,于普通物权法中,主要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而债权是没有确定或者是不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地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包含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只有先行解除法锁关系,才能理顺物权关系。

特定物债权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标的物为债权的标的,就债权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二卖时,标的物为动产,后买者若已受让该动产的交付;标的物为不动产,后买者如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二是当担保物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债务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财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如某特定物虽已为给付的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特定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交付或转移其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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