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是以农村行政村组为单位,按土地区域进行调剂管理的农村自治产权。其中,包括本村(组)人优先承包、承租、轮租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优先享用权,建设用地的优先补偿收益权,辅助各级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剂土地的参事权。国家依法保护村民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其他各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依法对于各行政村组、自然村区划内的农耕地、林木地、牧草地、滩涂地、水源地、山地、矿地、荒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毗邻的水面、水域的产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放开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合理而高效地利用各种土地资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依据宪法规定的要件进行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限制。有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对象、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作用范围、划拨方式、经营方式、流转方式等基本条件的形式限制,对于集体的统辖权进行形式限制。有条件限制,是依法对于他们依法拥有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对限制,属于一般性限制。无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的处分权依法实行实质限制和绝对限制,属于特殊性限制。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土地,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农民流离失所和抑制贫困或者共同致富的最佳药方,是文明社会文明物权的最佳选择。土地稳,农民稳;农民稳,国家稳;国家稳,社会稳。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化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平整,能够保障广大农民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保障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
在后现代社会里,城市化建设、社会化大生产步伐不断加快,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运作的要求和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节约化经营、合理化利用,其前提是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集权化。土地、矿藏、水流、海洋等自然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如果授权不当,如果滥用物权,将是资源配置、利用和流转上的严重失误。
日本学者水本浩在《土地问题与所有权》一文中阐述:土地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同一时代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大的分期上看,最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以来发生的所谓“现代土地问题”。这种问题归结起来不外有二个方面:土地分配与土地利用。土地分配,指因土地分配不当产生的问题;土地利用,指因利用土地不当产生问题,包括土地的低度利用与过度利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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