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归还的,由县级别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中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6.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是确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法,如果集体占有的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集体无自己的处分权。这些规定,在许多法律法规中有完整的条文。
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的证明,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是国家集权制最突出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而且是中央集权制最突出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是突出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是利大于弊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保障了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