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14条的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中国的有关行政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从有偿获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时起,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开发商的土地订金、定金和价金。西方国家如瑞典、瑞士、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可高达40%~50%。有些国家、地区还征收房屋、土地、钱财等高额遗产继承税。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是与私人财产保护紧密联系的限制,是贯穿于合法限制、过程限制以及政策性物权限制和技术性物权限制的整个限制体系之中的。当私人财产合法性一定、流动性一定时,各种限制跟踪而来。
其限制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一,信托式限制。私人财产以出租信托、处理信托、经手信托、经营信托、投资信托等方式成立后,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就有所变动,或者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牵制,或者被经手、经营人暂时管领,或者被合伙人管制等。其二,交换式限制。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领域,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的。其三,杀富济贫式限制。所有的税收,对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者和其他所有者是一样的杀富济国、杀富济贫。其四,公共利益的限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是不论高低贵贱者的,可实施温和剥夺式限制。其五,无因式限制。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限制,出于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时刻针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有时候会反复进行、会花样翻新、升级升温,有时候会反攻倒算,总之是各种手段都会使用。
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非法是对合法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有物权是对无物权而言的,正物权是对负物权而言的,正规则是对潜规则而言的。只有辩证地对待私人的财产权,才能使私人的财产更加合法,更加干净,更加荣光。
2.正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并且该财产权是处于成长阶段,这就具备了正物权的特征。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可能有另类形式的限制,这就是正物权的限制。
就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正物权的限制就是加强型限制。对于有物权的限制是出于政策性物权、技术性物权的一般化限制,基本上集中于隔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