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谈及私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谈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类的财产,也许是为了“抓重点,带全面”,也许还有其他的什么原因。
我们看到,类似于“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全部适合的,对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来说有些是适合的,有些是不适合的。比如:“买卖不破租赁”适合于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的合同权利,而用益物权人所管领的他人的财产被侵占、被哄抢、被破坏,只能联合所有权人来一起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因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占有控制权利大小和时间、节点不同,他们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的权利大小和时间、节点也不同,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改为以现金或者权利提前清偿了债务,主张“返还原物”的一般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即所有权人。
总之,关于私人财产被侵占、被哄抢、被破坏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所有权人是通用性的,对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是不完全适合的。
2.合法性的判定
关于合法性的判定,是必要和首要的程序之一,也是一切案件的重点工作之一。这种判定及其程序与重点,不光是针对私有财产而言的,其实对于任何财产和任何当事人都是要这么做的,只不过是私人财产更加突出些罢了。
所谓“合法”,这里主要是指私有财产来源合法、储蓄合法、保管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收益合法和继承合法,有的涉及到普通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的涉及到专门法、特别法的规定。
“合法”,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所继承的货币、实物、权利实质性考验和根本性要求,是检验私人财产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
。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