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所有权”。
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论上国有企业法人是直接替人民负责,而运作上实际是在替人民政府负责,因为“人民”、“公民”、“全民”是抽象的概念,而人民政府才是实体的概念;理论上是“替人民政府负责等于向人民负责,等于向****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三者之间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内部矛盾。人大、政府如何集权、放权,要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环境条件作出最恰当的选择。总体上,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从宽处理、从长计议、统筹兼顾,是国民经济大战略大思维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益三种称谓。无论如何,国家出资人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第二顺位所有权。
二、一般意义
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是确定国家机关(人大、政府)、国企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原始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是关乎国家科学、均衡地集权与分权的基础建设事业,如果没有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杂乱无章,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国企职工利益将是不利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重大投资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经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解决不了的企业大事或者自己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种层层审批制度,就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纵观30年来的“体制改革”过程,之所以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失浪费十分惊人,关键在于国家的财产信托制度缺失的缘故。
传统的排他权效力,主要侧重于物权人“一致对外”的对世效力;而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将目光转向“一致对内”的特定效力。某种程度上,国家财产损失与浪费,很多时候是与出资人或者国有企业信托责任缺失的结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制度。
第二,是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国家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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