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立法意义与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限制、调整企业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统一理顺他们之间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依法统一保护与限制他们的财产权。这里面所适用的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任何法人所有权必须依法、依原则和规则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
本条款中并没有规定与企业法人一样的权利,而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皆能全面行使。这就证明,此类法人财产权,性质上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团体法人的物权价值、物权地位、物权方向与物权关系,与企业法人的有相当大的差异与差距,不能同日而语。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泛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宗教团体法人等等。其中,机关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个别机关法人(如司法机关法人)有收益权,个别机关法人(如财政机关法人)有处分权,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如参公和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限制性但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少限制性并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集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大概也可以划分为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和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社会团体法人如下所示。宗教团体法人财产来源与支配方式比较复杂,物权法权威解读版本和通说中基本上避而不谈。
二、一般分类
所谓团体法人,从所有制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公有制团体法人。
1、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如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团体法人。主要指机关团体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术组织及其他组织。财产来源于会费、团费、学术组织费和政府的拨款,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是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2、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如集体事业单位法人,包括集体组织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文化室等财产。要分清公益的、半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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