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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3-1(第2节)

处分的权利。社团法人属于社会服务型或者组织服务型、非生产经营型物权主体,以社会效益、慈善效益为目的、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财产处分与分配方式与企业法人有所区别,对其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章程享有有限占有、有限使用、有限收益与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社会团体财产支配权,简称“社团法人支配权”。社团法人的财产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监督使用,不准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浪费、破坏和任意平调、划拨社团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

所谓社会团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主体上划分,是指政府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和集体事业团体以外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包括希望工程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专业团体,包括律师协会、工商联、产业协会等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包括法学会、哲学学会、政工研究会、世界语学会等团体;宗教团体,包括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等团体。

第二,从性质上划分,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行使结社权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享有其财产信托支配权的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组织。

第三,从合法存续状态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存续型和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历史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等人民群众团体,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已经在革命大潮中成立了,合法存续状态已经存在了将近一个世纪,在中国群众舞台上活跃的同时,并且同世界上的共青团、工会组织开展了对口交流活动。但是,某些与西方国家有瓜葛的旧社会团体需要重新审查、重新登记。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各种合法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没有解散或者破产,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开展活动,仍然是社团法人财产支配权的主体。

第四,从登记类型上划分,可分为已经登记的社团与没有登记的社团。一般而论,社团组织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但有些秘密的或者法定社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对待,有些不需要登记的社团组织也可以不登记。如企业的共青团、工会组织,不登记也是合法的。未经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不影响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行使其财产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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