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权利义务的交叉。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本物业小区拓展到邻近甚至更远的小区。(7)管理与被管理、公管与私管的交叉。小区内的每个业主是管理者、同时是被管理者,还涉及到物业公司、居委会、派出所、土地规划与房屋管理、城管、园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与部门。(8)法律关系的交叉。由于物权非常重要和物权关系复杂,可能会由以成文法为主,以习惯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为辅,或者将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等法律联系起来对照实行。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可以分为一般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和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前者是指在一座单位建筑物体制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包括开发商业主),其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的所有权各自分明,并区分其建筑物的共有权。由于现代社会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属于多单元、多业主形式,并且一般为商业开发模式,一般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占大多数,与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形成明显玄虚的对比。因此,外国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的主要着眼点就在于此。后者是指在一座单位建筑物体制中只有一个业主,其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的所有权完全可以独享,产权相对清晰,正常情况下也不需要区分其建筑物的共有权,也无共有权可分。当然,个别的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也是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只是份量较轻、关注程度不高而已。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也可以分为专有兼共有型(类共有权)混合专有权。譬如,在一幢楼房中有N层建筑物和多个业主A,假若5层楼房中有5个业主5A,试分析其中中间的3个业主n1a1、n2a2和n3a3的权属。其中,nx1ax1是n1a1的下层业主,nx2ax2是n3a3的上层业主。那么,从下至上,可区分的所有权是:①n1a1的专有权与类共有权:n1a1的房屋内侧楼板和天花板是n1a1专有的(确定为n1a1的专有权),但楼板的整块结构是不能分割的,应当视为与nx1ax1共有的板块(确定为n1a1与nx1ax1的共有权);同理,n1a1的天花板又是与n2a2共用的(确定为n1a1与n2a2的共有权)。②n2a2的专有权与类共有权:n2a2的房屋内侧楼板和天花板是n2a2专有的(确定为n2a2的专有权),但楼板的整块结构是不能分割的,应当视为与n1a1共有的板块(确定为n2a2与n1a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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