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共管权的重要性。
业主建筑物共管权是保护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以及行使环境利用权、保护权的一项制度化保障,对于保障物业小区及其相邻关系的和谐、太平、安宁、安全、恬静、环保、卫生、有序和树立业主的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履行义务、相敬如宾的优良传统作风具体切实可行的现实意义和日常性的指导意义。
2.反物权:业主建筑物被共管权
反物权,是在正物权基础上派生的被共管权,或者是业主的义务重于业主的权利的小物权、从物权。由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牵连到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日常琐碎的事情很多,并且被“齐抓共管”的部门与单位很多,故需要由反物权来配合正物权以充分发挥正能量。如公民守则、约法三章之类的物权和共管权,首先是约束共管权人自己的,只有自己发挥带头作用,才能提高共管权的工作效率和法律效力。
业主建筑物被共管权,是一个开放系统的网络状的共管权。客观上,业主是共管权人,同时又是被其他业主监督、管理的义务人。并且,由于物业小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事关系复杂多样的缘故,于是形成了内部的和外部的共管系统,被外部人共管便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被共管权体系与架式。
以上“业主建筑物共管权”的叙述是从狭义上来讲的。如果从广义上讲,叫做“齐抓共管”。或者叫做“被共管”。除了业主大会的决策管理、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以外,还有公安部门的治安与户籍管理、居委会的文明建设以及计划生育与防火安全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规划管理、国家防空部门的三防管理、房屋部门的房屋利用管理、城管部门的联合管理、卫生防疫部门的清洁卫生管理、道路部门的公路管理、园林部门的绿化管理,还有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的业务管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业主建筑物共管权完全是个相对弱势的共管权,只能是解决内部的一般性人事纠纷与财产纠纷的问题。要增强其气势,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解决诸如火警、盗警、凶案、计划生育超生、违章建筑等突发性大事件,还得依靠权力机关来加以处理。就是说,业主建筑物共管权不应当是封闭式的权力范围,而应当是开放式的权力范围。因为自治管理与法治管理、政治管理等各有千秋,需要优势互补,采取自力更生和争取外援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就可以形成合力,让小事和大事都能够及时处理并处理得当,借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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