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条件的限制、地役权的限制、不动产抵押或者转让之房地一致原则的限制、土地规划与违章建筑的限制、众多公权机关和众多业主的日常限制等等。
这种权利限制,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和物权价值规律的限制。对于业主所有权,需要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边保护、边限制。限制主体上,除了各业主共同管理、共同限制以外,公安部门的治安与户籍、暂住管理限制、居委会的文明建设以及计划生育与防火安全管理限制、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规划管理限制、国家防空部门的三防管理限制、房屋部门的房屋利用或者违章建筑管理限制、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管理限制、卫生防疫部门的清洁卫生管理限制、道路部门的公路管理限制、园林部门的绿化管理限制,还有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的业务管理限制。依据物权“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业主所有权所享有与搭载的权利是最多并最优先的,故业主所有权应尽的义务和连带义务也是最多并最优惠的。
同为所有权,设立、变更、行使、保护、转移、消灭以及规范与调整的每一个过程,动产所有权是最自由、最少受法律和客观条件限制的,而不动产所有权是最不自由、最多受法律和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冰火两重天这种情势,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国家同样是永远存在的。
业主所有权,是建立在建筑物专有权之上并延伸建筑物共有权,这两种所有权本身的界限不很清晰。业主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地面权、地下权、地上权也很难分清共有权与专有权;业主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己的,而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业主自始至终要受到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法系的限制,且根本上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限制。
本条款规定了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和限制条件,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四项权能。如果再作进一步分析,这种专有所有权不是孤立的所有权,而是可以拓展的特殊型不动产所有权。第二,业主行使建筑物的所有权时,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外,还要遵守物业管理章程等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鉴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是拓展型所有权的特殊情况,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进行必要条件的限制。
二、一般分析
业主所有权,亦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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