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
经营性用房,从狭义上讲,这里指的是将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型经营性用房。从广义上讲,除了包括狭义上经营性用房以外其他的经营性用房,如业主将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或者自己的住宅租赁给他人居住、作商品库房、作商店、作办公室、作餐饮、作娱乐场所等等。其中,作餐饮、作娱乐场所等是主要的限制对象。理解本物权法以及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住改商规定,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完整一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由***令第504号修改,但没有涉及到业主私人住房“改变用途”(住改商)的明确规定,而在实际上这一类住改商经营性用房数量更多一些,实际上也被大家默认了的客观事实,故本物权法本条款特地作出了补充规定。
物权法起草并征求意见时,许多业主的常委委员反映,目前许多新建小区的业主擅自将原本用于居住的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开歌厅、餐厅等,造成小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业主之间矛盾大,物业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建议物权法作出规定。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主要类型
常规型住改商,以单一性住改商为主要特征。严格地说,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是正规式或者说标准式常规型住改商,其他的不是标准式常规型住改商。
1.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
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住改商,是《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文规定了的一类住改商。大家可以放心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实行。这里面,同样地涉及到业主的财产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以及现实的、未来的权益与义务等问题。确切地说,这一类住改商,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的,业主所作出的决定,确实涉及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但最终要由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本物权法本条款没有沿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