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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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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3-1(第4节)

不过,自然而然地对于他们聘请的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人也信不过。他们“聘请”的物业管理人,与他们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多数全然是他们的派出机构,属于心腹、卧底之类的角色,不但在费用分摊上做文章,而且巧立名目地向业主重复收费,多重收费。

譬如,建筑物以内车位、车库已经分摊到业主的住房销售面积上了,他们也不承认,就那么几平方米的地方,竟然卖到十几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而且是每月的停车管理费高达一千多元;又如,一些铺位已经分摊到业主的住房销售面积上了,他们也不承认,他们将本来属于业主共有的铺位高价出售或者出租谋利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在商品房物业小区内是司空见惯的,众多业主对此现象多有怨言,本来业主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进驻产权房后却不仍然得不到满意的服务,自己的财产共有权甚至于高价车位车库等专有权也不是圆满成功的,要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也是情理之中的。

本条第2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理有据、深得人心的,这也是奉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的结果。关键在于业主不认可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人,只认可自己选聘的物业管理人,依法更换物业管理人,可以优化物业管理人结构,切实地保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合同主要事项

通说认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一)管理项目;(二)管理内容;(三)管理费用;(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报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应当向业主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应当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行使共决权,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重聘或者撤换。

临时的物业管理人或者正式的物业管理人,有不正派行为或者或者其他不适格的情事时,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都可以行使否决权、更换权或者撤销权。重大重大矛盾不能调和、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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