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行为规范
法定的行为规范中,指行为人最主要的是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其次是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范。土地的专地专用、禁止违章建筑、禁止在小区内制造或储存、禁止交易枪支弹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住宅改用涉黄色赌博毒品走私的场所等等,是由制度物权法甚至刑法规范与平衡的,具有很高的约束力与执行力。讲信用重合同、睦邻友好关系、完善信托关系和法锁关系、正确处理双方的监督管理关系等等,很多方面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平衡的。
需要注意的是,死板的硬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办法,也会弄巧成拙的。如其一,普通物权法中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进行财产交易或者物权交易的,但物业管理服务不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进行财产交易或者物权交易的,而是以管理服务为中心进行物权交易的,交易规则与交易目的有些不相同。其二,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各种权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等级。即使是存在信托物权体制,两个阶级的权利始终完全是不能平起平座的。物业信托管理活动中,关于“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各种权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等级”也是客观存在的,而关于“存在信托物权体制,两个阶级的权利始终完全是不能平起平座的”则有所不同。仅仅就财产上的等级制度是如此,但就其财产管理权、监督权上,在很多时候和很大程度上两者之间却发生了“平起平座”的特殊情势:所有权人可以管理、监督用益物权人,即业主可以管理、监督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也可以管理、监督业主。并且,双方之间特有的“平起平座”的管理权、监督权基本上是法定的,尽管它们融入到意定的合同之中细化起来。
2.意定的行为规范
意定的行为规范,指行为人双方之间在不违反法定规范条件下进行习惯法、合约法、约定俗成法、相互监督法的规范,多数项目内容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制约,少数项目内容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制约,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习惯法、合约法、约定俗成法、相互监督法的规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不是包罗万象的,总会留有一些余地的。余下部分只能由意定的规范来指导双方的行为。如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交付和具体交付多少、维修费用到底怎么筹集和具体交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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