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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得知在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问题上,可能是所有公法系、民法系中适用习惯法最多的一种类型,这在农村社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个中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在于:
一则,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因素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涵盖全部相邻关系。
二则,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面临着如何面对民族自治、村民自治、业主自治、居民自治的习惯自然问题,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不尽相同,且随机应变的因素很多,很多问题几乎没有规律性可循。如果法律不管三七二十一搞全国“一刀切”,就有可能伤害民事主体的民主权、自治权、共管权,结果是适得其反。就拿农村的相邻关系和农业地役权来说,以引水、截水、蓄水、用水、灌水、排水为例,农村中经常一会儿旱、一会儿涝,反过来一会儿涝、一会儿旱,水的利用与反利用、兴利与除害等等,全是随机应变的,怎么处理?法律不能搞命令主义,也不能无所不包地规定之,最好的办法,只能由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来决定。
三则,当代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邻关系”的类型和问题不断增多,由小、旧相邻关系到大、新相邻关系,由古典式相邻关系到现代式相邻关系,由单一式相邻关系到城乡一体式相邻关系,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法律根本没有能力全部加以规范与调整,有的只能是概括性、抽象性地规定一下。具体的做法,最后决定于习惯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肯定是以法律、法规等为成文法主要依据,这是首选和必选的依据。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是很完备,却丝毫也改变不了成文法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诚然,成文法也有高下文野和效能效力之分,需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来进行优化组合或者优化选择。
二、一般分析
1.成文法及其效能效力
所谓成文法,是文字产生之后,社会政治经济较为发展的产物,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见诸明文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例、条令和行政规章的总称。罗马法中成文法体现于: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平民会议通过的决议;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答;皇帝赦令等。
中国的法和立法,也分几个层次,关系到法的效能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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