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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得知在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问题上,可能是所有公法系、民法系中适用习惯法最多的一种类型,这在农村的农业社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个中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在于:一则,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因素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难以涵盖全部关系的。二则,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面临着如何面对民族自治、村民自治、业主自治、居民自治的习惯自然问题,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不尽相同,且随机应变的因素很多,很多问题几乎没有规律性可循。如果法律不管三七二十一搞全国“一刀切”,就有可能伤害民事主体的民主权、自治权、共管权,结果是适得其反。
就拿农村的相邻关系和农业地役权来说,以引水、截水、蓄水、用水、灌水、排水为例,农村中经常一会儿旱、一会儿涝,又反过来一会儿涝、一会儿旱,水的利用与反利用、兴利与除害等等,全是随机应变的,怎么处理?法律不能搞命令主义,也不能无所不包地规定之,最好的办法,只能由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来决定。三则,当代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邻关系”的类型和问题不断增多,由小、旧相邻关系到大、新相邻关系,由古典式相邻关系到现代式相邻关系,由单一式相邻关系到城乡一体式相邻关系,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法律根本没有能力全部加以规范与调整,有的只能是概括性、抽象性地规定一下。具体的做法,最后决定于习惯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
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既有渊源关系、又有独立关系。所有的成文法源于又优于习惯法,相关的习惯法内容一旦构成成文法,就被成文法所替代。原则上,习惯法与成文法应当是各自独立的法。
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存在与不存在、成立与不成立的排斥关系。成文法存在,习惯法就不能存在;习惯法存在,成文法就不存在。成文法是首选之法,习惯法是候补之法;成文法可以压制、替代习惯法,而习惯法不能压制、替代成文法。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将习惯法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物权法第85条最先肯定了法律、法规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此后才确认习惯法的可行性与候补性,不能据此认为习惯法能够压制、替代成文法。
诚然,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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