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权利特殊
管线安设权是普惠制、类同公共利益的特殊优先权,权利人行使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建筑物空间利用权的特征比较特殊,物权的组合性比较突出。当管线安设权的主客体要件成立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义务。
管线安设权,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普惠制、类同公共利益制共同作用下,法律赋予其特殊优先权。当权利人所铺设的管线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时,其物权化调整方向是向管线安设权人一方倾斜,让管线安设权人增加一些便利的权利、减免一些地役权经济负担的义务,让土地权利人减少一些收益的权利、增加一些地役权经济负担的义务。对比之下,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前提下的管线安设权,比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前提下的管线安设权更加优越,是一种扩大型普惠制、类同公共利益的管线安设权,所产生的物权纠纷更少一些、多数物权纠纷更加容易处理一些。
另一特征是物权的组合性比较突出。管线安设权不是单一的权利,除了其本位权以外,还附有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等相关的组合性民事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线安设权就是一种“物上通行权”,与“人物通行权”具有形式不同却物权本质相同的“类通行权”。本质上,通行权以及用水权、排水权等相邻关系的权利,所适用的“相邻关系四项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依托的地役权、土地利用权、建筑物空间利用权也是完全一致的。
管线安设权与通行权相比,所不同的有三点,一是利益取向不同。管线安设权之“私人共利性”特征突出,通行权之“私人私利性”特征突出;二是权利目标不同。管线安设权的目标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通行权的目标是将日常工作放在首位的,日常生活之通行权是为其次。三是阶段性权利的不同。诚然,初始的管线安设权是工作上的权利,结果的管线安设权是生活上的权利,前者的权利是手段,后者的权利是结果,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通行权的手段与结果是始终如一的,为生活而生活、为工作而工作,或者是为生活而通行,为工作而通行;四是权利的关联性有差异。管线安设权与土地、建筑物的通行权有关联的可构成“物上通行权”,没有关联的则各自为政。
管线安设权与用水权、排水权相比,有一定的异同点。一是利益取向的异同点。管线安设权之“私人共利性”特征突出,用水权之“公共与私人共利性”特征突出,排水权之“私人私利性”特征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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