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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6-1(第4节)

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在私下场合发生的,情节轻微的、影响面不大的、对于周围人与物的妨碍不大的,一般地适用于普通法的办法来处理相关的事件;在公开场合发生的,情节严重的、影响面大的、对于周围人与物的妨碍很大的,一般地适用于制度物权法的办法来处理相关的事件;已经抵押担保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受法锁牵连的并未解除法锁的,应当适用于担保法、担保物权并在解除法锁以后再行处理相关的事件。

2.技术标准示例

不可称量物质侵入,是内外有别的。对于工商企业而言,可能会放宽一些,否则,会影响生产经营的发展;对于居民区而言,可能会严格一些,否则,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国家对于某些专项的环境保护的区别标准,已经有了一些进展。例如,中国的噪声控制技术,已经与国际接轨,制订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总体上是越来越严格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一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dB

类别昼间夜间适用区域

Ⅰ5545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Ⅱ6050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及商业中心区

Ⅲ6555工业区

Ⅳ70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录自潘仲麟、翟国庆编著《噪声控制技术》第45页)

3.义务与权益

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义务,指不动产相邻关系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可容忍的义务。

所谓“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所包含的意义,指此项环境保护是每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应尽的义务;义务的主体,明指不动产权利人,实指居民区所有的居民;所针对的零物权范围,主要是“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的范围”。

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人“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的权利受到损害之虞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判决当事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诉讼请求——这一部分可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对于故意利用有毒有害物质致人伤亡事故的,施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权利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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