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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4-1(第4节)

到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责任,其次是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限制,远远多于、强烈于对于用水权或者安设用水设施权的限制,因为排水多数是有害无益的,用水多数是有益无害的。在兴利除害、兴利除弊方面,实际上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基本义务更胜一筹。

二、法律规范

进一步说,全体公民履行节约用水、文明排水的义务,不仅仅是为自己的国家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联合国、为人类履行义务。

《水法》第52条对于防治水污染作出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能力。”

《水法》第52条对于用水、排水建筑物、构建物的规范化建设详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不一而足。

关于用水及排水的限制条件很多,用水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是多方面的。《水法》第76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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