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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2-1(第3节)

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关系,为两类不同界别的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或者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但财产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而不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为同类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份额或者份内的所有权,财产不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否则会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等于是特定的分别所有,等于是按份享有的、财产分割受客观条件与相关规约限制的分别所有。

客观要求是,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是按照出资额确定,动产“约定不明确的”是视为等额享有。等额享有,就是等额的共同所有即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制的权利义务,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断定:所占权利份额大者同时所占义务份额随着同等地大,所占权利份额小者同时所占义务份额随着同等地小,权利的比例与义务的比例完全是相等的。譬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甲出资60%就得到60%的财产份额共有权,出租以后享有60%的租金收益,并承担60%的维修房屋与管理房屋的义务;乙出资40%就得到40%的财产份额共有权,出租以后享有40%的租金收益,并承担40%的维修房屋与管理房屋的义务。但双方最大的义务是维护本共有关系利益共同体的稳定性,以便于持续发展和安定团结。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任何共有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否则,就构成侵权的违约事实,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德国民法中共有指“按份共有”,未提“共同共有”,事实上却规定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双重通用的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条、第106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和尚未分割的共同继承财产继承权等。这种共有关系并没有安排在德国物权法中的“共有”一节中,而是安排在债务关系编的“合伙”和“共有”之内。德国民法将共有关系看作是债务关系,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和共有关系的维持、消灭、变更等都有严格规定。

二、一般分析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按份额享有大小不同的权利。因为在设立共有权利之前,共有人都有事先约定,可以按照出资数额、贡献程度来区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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