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些的差旅费招待费等等,反正都是有限度的内部的使用权按份共有制。然而,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运行机制没有使用权按份共有制那么灵活,共有关系人个人不能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面面俱到地行使,尤其是不能随意性退股和随意性地处分股份财产。
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很大程度上存在于信托使用权按份共有制之中,共有关系人不是所有权按份共有人,而是分片承包、定额承包的劳动关系人,权能上是单一的或者浮动的信托使用权按份共有人,产品生产的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等组织等都可以视为信托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这种使用权按份共有制的运行机制可以常态化、经常化和模式化,但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运行机制不能常态化、经常化和模式化,因为在平时共有关系人个人不能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面面俱到地行使,尤其是不能随意性退股和随意性地处分股份财产。并且,分片承包、定额承包的劳动关系人之使用权按份共有份额是假定的、浮动的,每个单位、每个人并每个月、每一天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可能会有差异,每月所得劳动报酬也不尽相同。然而,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是几个出资人的游戏,“按份共有”的份额基本上是定死了的,不能随意变更股份与股权、造成“假定的、浮动的”按份共有份额。
具体地说,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的权能越多、权利越大,受法定、受约定、受规约、受章程和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方面就越多、越大,行使物权时相对拘束一些。使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人正好与此相反,使用权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的权能越小、权利越小,受法定、受约定、受规约、受章程和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方面就越少、越小,行使物权时相对自由一些。
以上物权现象确实很有些“反常”。如单个或单一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自由化程度,肯定会比单个或单一使用权人、单个或单一信托使用权人和使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人、使用权信托按份共有关系人均自由得多;但是,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反过来,比单个或单一使用权人、单个或单一信托使用权人和使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人、使用权信托按份共有关系人均自由得少。如若不信,大家不妨再仔细观察试试看。
二、一般分析
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物权法总是将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放在突出的位置上,那是所有权的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的主导地位所决定了的。但是,花儿再美是要绿叶扶持的,一枝独秀是不能成林的。
所有权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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