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利用权的共同共有。因为各个小区之间有相互提供便利的义务,每个小区的地役权是业主共同的地役权,况且土地、建筑物管线设施的合理利用,对于大家都是有利的。实际上,哪一个小区也不能各自为政,自己小区利用其他小区的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第三方小区也可以接进自己小区的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这叫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的相互利用。因此上,建筑物规划小区之间的相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部分不能随意分割所有权,也不能随意毁损、灭失共同共有的标的物,而利用权是必须的。除非建筑物规划小区之间的相邻共同财产不存在,或者整个共有关系已经消失。
2.普通共有关系
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到底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还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什么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
说其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主要有以下理由:一则,其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和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一样采取了扁平化的方针政策,将若干“按份共有”的对象拟定为“共同共有”的对象。二则,相对地弱化了所有权共有关系,加强了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共有关系。三则,业主共同共有关系与夫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是串联的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他们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那么,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就不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四则,业主共有关系中的组成部分项目是永久性共同共有关系。本小区业主共同共有和相邻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附属设施,形成了彼此之间的永久性共同共有关系。如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小区共用的自来水阐门及管道……卫生设施等管线设施和辅助设施,凡是不能将财产分割到业主个人的,无论业主出资多少,或者大小业主,均可视为“共同共有”。即使是出现了各个业主收益权有大小不等的情势,而其不动产本身依然是“共同共有”的。
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关系的物权法方针政策,与合伙企业、股份企业共有关系的物权法方针政策是不一样的,有时候是相反的。合伙企业、股份企业不是以追求物权价值为目的的,而是以追求经济价值为目的的。他们可以不断地创造财富,并分配产品或者利润,平时可以将很小的一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原封不动地保留,大部分财产可以分配到个人。与此相反的是,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的财产,无论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的,平时是不容易分割的,很多时候也把“按份共有”拟定为“共同共有”;即使所有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