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的短少、灭失、毁损、破坏、侵害。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管、保存方法,共有人共同约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共有人可以直接保管、保存,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保存。
(1)当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托他人保管、保存时,财产的短少、灭失、毁损、侵害、破坏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2)当多数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托他人保管、保存,只有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一直在长期使用该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20年以后长期未主张权利,这要分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小宗的不值钱的共有物,可归长期使用的共有人享有;大宗的值钱的共有物,如房屋、汽车、珠宝、玉器、金银、财宝及文物、钱财等,仍然应当归共有人共有。长期使用的共有人短少、灭失、毁损、侵害、破坏以上大宗的值钱的共有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当共有人未直接保管、保存,仅委托他人保管、保存时,财产的短少、灭失、毁损、破坏责任由受托人共同承担。
以上保管、保存的一般原则,对于共有人内部与外部的制度应当有所区别,本条款规定的内部制度,而未规定外部制度,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权利义务的对象与分寸。如果共有人委托外部人员保管、保存共有财产,一要格外小心,二要作“坏账”蚀损的心理准备与制度预防。
2.有效保养、修理、修缮
有效保养、修理、修缮,指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内质、外观、机构、机能上的技术处理,以弥补物的机械磨损、机械损耗或者自然褪色、自然损伤所带来的副作用,以延长物的使用寿命或保持外观的美观与坚固。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养、修理、修缮方法,共有人共同约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共有人可以直接保养、修理、修缮,也可以委托他人保养、修理、修缮。
“机械磨损”的小定义,列举了房屋外墙、内室和电梯、水泵、汽车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对象,就其维护费用而言,均有强制性付出或者分摊的可能性。
对于共有物的修缮,不仅仅限于简易修缮,而应当将重大修缮包括在一起。尽管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不动产、动产“重大修缮”的法定程序,讨论本条款时仍然可以将“重大修缮”的内容一并列入。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的区别,在于修缮对象大小、费用支出大小和法定程序宽严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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