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得分割的共有物不得于中途进行分割或者选择性分割。没有约定的可以分割,但也不是一定可以分割,关键在于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共有物分割,指的是劳动分配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的分割。确切地说劳动分配只是分配,不是分割,但虚高、极高的工资、资金、福利与实物分配并对于共有关系产生很大影响的过度分配就等同于财产分割。通常,共有物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和股份分割等几种形式,一般是在对于特定情势下和特定的共有人以相应的分割权,并不得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行使共有物分割权。
2.要义
基于维护共有关系及其财产安全大局考量,一般情势下共有义务人是不得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就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一要义;
某些共有人出于自己的事由、出于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而分割财产,应当承认其共有物分割权,这就是“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二要义;
共有关系一定时,某种共有人某种时候某种原因分割财产是随机性的,中途突然请求分割财产而没有合约约定,在是非曲直面前和在共有关系人权利义务面前,总要寻求相应的处理办法,这就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三要义;
共有关系人中途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或者分割了重要资产,提前实现了自己的共有财产分割权,挤兑了他人的共有权,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甚至于特定的责任,这就是“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四要义。
如此这般,每个共有关系人从中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与切入点,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动态平衡中得以相对地圆满完成。整个条款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共有物分割权人意思自治主义、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主义,体现了民本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法定的严肃性与意定的可靠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规范、限制、行使、调整,是随机性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和无规律性可循的一类严格控制的权利,属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范畴,根本上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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