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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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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0-1(第2节)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也是一个原则,如果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可能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处理。实际上对于“随时请求分割”的也是需要设定和承认一些限制性条件,不能由请求分割的共有人随意指定分割物,能够替代的尽量用替代物,不能用替代物的适用于经济补偿的办法,或者通过分期分割分期付款等办法来变通解决。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些大股东独裁专制,一手遮天,采取内幕交易、自卖自买等不正当手段瞒天过海,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缺乏诚信的大股东不给予严格限制是根本不行的。物权法第100条讲到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或者加以限制,或者加以变通的办法来解决。

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等办法,应当采取最切实可行的方案来执行,不要以为“共有物分割”仅针对实物分割。

5.依意思自治主义进行适度的限制。一般而论,有约定的限制范围会缩小,无约定的限制范围会扩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也是一个原则,其实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对比“共有物分割三原则”,好象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大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似的。实际上,很多时候这两种物上请求权是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公司法、证券法早已将大股东作为重点限制与控制的对象了,总体上说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大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基本上是相同的。任何的合同、约定、企业章程等都要合理合法才行啊。

6.依对象不同而适度限制。对于共有的重点财产、关键财产、核心财产、大额财产以及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重点限制,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和不可离开共有关系的共有人进行禁止性限制;对于共有的非重点财产、非关键财产、非核心财产(即一般财产、零碎财产、小额财产)以及非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适当限制,甚至于酌情解除限制。如果搞“一刀切”式的限制或者不限制,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损害任何一方共有人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自然法,是介于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一类具体法。它是事物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办法。成文法有规定与没有规定的、正确的与不正确的,习惯法约定与未给定的,都要经过自然法的实际检验。纯属于不可分割物,就属于自然法限制的范围。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业主共同共有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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