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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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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1-1(第2节)

定是完全彻底的实物分割。

第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某些实物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分割后,仍然能够由其他共有权人行使该物的使用权、利用权或者作用权等,才是比较理想的实物分割方式。(1)有一些家庭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者继续居住,以便于他(她)们居住或上班、上学;(2)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小汽车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小汽车者继续使用,以便于他(她)们使用或上班、上学等;(3)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者继续半价租用,以便于他(她)们居住、使用或上班、上学。

以上例(1),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居住权即房屋利用权。这种居住权由小孩扶养权、亲子(监护)权或者老人瞻养权、亲老(照护)权和扶危济困权等连带权利组成的道德法之权。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过程中,有人建议在其中增设“居住权”一节,但有些难点问题暂时不能解决,只好作罢。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中均规定有“亲权”和“分居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法国民法典第632至第634条,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是泛指的居住权,不光是针对离异者的居住权。以上例(2),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小汽车单一使用权即享用权。以上例(3),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或保留了房屋、小汽车廉价的租赁使用权即作用权,也包括优先、优惠的承租权。

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变通的形式。如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未受分割的共有人享受其已经分割物的信托保管权、收租权或出租权、代销售权等信托权利。

第二,除了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外,在共有用益物权之实物分割后、担保物权之实物分割后和信托物权之实物分割后,依然可以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这样做的目的,同样地可以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收到既解决实物分割的具体难题、又使得双方的共有关系人各得其所。

二、一般分析

1.实物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选择与允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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