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权法和本条款是个尝试,过去的民法通则上根本上是回避了两种共有关系的性质。
在物权法修改和即将定谳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删除本条“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关系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立法专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说明了他们已经意识到混合的、变态的共有关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没有在其他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其是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传统和微观物权法国家谈共有关系,都是只顾所有权制度、不顾所有制制度。中国也没有脱俗。即使是将所有权制度的讲深、讲透,可能要花费几十个条款,并且应当有极高深的理论基础。目前显然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五,要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从一定程度上,本条款希望做到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我们看到,在大多数情势下,夫妻、家庭、业主、相邻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共同共有关系,合伙、股份、混合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按份共有关系。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除外。
二、一般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此处联系本条款,采取“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排除法,进行甄别鉴定,以优选法的原则拟作推定,为限于第一层次、初始化的性质推定。可以概括如下:
1.合伙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按份共有。合伙企业中关键设备、关键的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执照可以列为共同共有的资产,一直要等到合伙企业关闭、撤销时才按照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分配。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关键财产时,无论其是否控股权人,均无权利分割以上关键财产。必要时可以按照内部控制折旧价格折价分割给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同依法实行。合伙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2.合伙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合伙企业中关键设备、关键的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执照可以列为共同共有的资产,一直要等到合伙企业关闭、撤销时才按照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分配。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关键财产时,无论其是否控股权人,均无权利分割以上关键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